明史案,由庄廷鑨编写《明史》而引发的清初最大的案。所有列名参校、刻印买卖者均因此获罪,重辟70余人,凌迟18人。

案件背景

明代有一位内阁首辅朱国祯,是浙江乌程县(今属浙江湖州)人。他爱好著述,写了一部明史,起名叫《史概》。他死后,家道中落,后人将未出版的书稿列传部分卖给了同乡富户庄廷鑨。

传说庄廷鑨是个盲人,失明以后,因为想到司马迁“左丘失明,厥有国语”的说法,立志要写一本自己的历史,所以买到原稿之后,召集了许多文人来修改编辑,作成了一部《明书》。因为朱国祯去世较早,原书没有写天启、崇祯两朝(一说是没有写崇祯朝),庄廷鑨又补上了缺失的部分,包括南明小朝廷的内容。

这部书是建立在朱国祯的视角上,加上当时南方人心思明,所以书中提到清朝的部分有许多“碍语”。如提到清太祖努尔哈赤,按明朝官职称为“建州都督”;在与清朝作战的将领李如柏、李化龙、熊明遇的传记中,充满对忠臣义士壮志未酬的惋惜;称呼降清的将领孔有德、耿精忠为叛将;用南明的年号隆武、永历,而不用清朝年号。

书成不久,顺治十二年(1655)庄廷鑨病死。其父庄允诚(按庄家排行为土字辈,应为庄允城,史载亦均为庄允城)于顺治十七年冬(1660)将书刻成,即行刊书《明史辑略》(《明书辑略》)。刊刻时,为了显示书的权威性,还找了前礼部官员李令皙写序,并且写了江南名士茅元锡、吴之铭、陆圻、査继佐等十八人的名字,声称他们参与了书的编辑。

案件经过

小人告发

顺治十八年(1661),归安知县吴之荣因为一起贪腐案被罢职后,试图告发庄廷鑨反书作为功劳,好谋求复职(一说,是敲诈庄家不成怀恨在心)。吴之荣告到将军松魁处(一说,是陆圻、查继佐、范骧三人因为发现自己名字无端出现在这本书上而首告。至少陆圻确实报告给了湖州府学教授赵君宋),松魁转发给巡抚朱昌祚,巡抚转发给督学胡尚衡。

这些人接受了庄允诚数千金的贿赂,拒不审理。庄允城将其中被告发的句子改掉后,继续刊刻发行。不料吴之荣见毫无动静,买到了初刊本,再度告发,事情越闹越大,最后惊动朝廷中的辅政大臣鳌拜等人。

多人牵连

当时康熙年幼尚未亲政,鳌拜责令刑部满官罗多等到湖州彻查,并严厉处置涉案的相关人士。吴之荣对南浔富人朱佑明怀恨在心,诬告序言中提到的“朱氏原稿”即朱佑明(实际是朱国祯),将朱佑明和他的五个儿子牵涉进来。其余列名参校者、初审官员等,和他们的家人都被查抄,江南名士损失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