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汉时期,兵役制度经历了显著的演变。汉初继承了秦制,实行征兵制度。文帝时,由于征发正常兵力无法满足戍边需求,晁错提出了“莫民实边”方案,将边郡常驻之民与常驻之兵合为一体。武帝时,因土地兼并严重,大批小农破产,加上战事频繁,过去有效的征兵制度难以执行,因此开始实施募兵制。此外,还广泛使用谪兵、奴兵和少数民族作为军队补充。

东汉时期,刘秀改革军制,废除了郡县正卒轮流上制度,以招募为主方式选拔士兵。在西汉初年,有人在27岁被登记成为具有义务服役的人员,这些人称为“正”。他们通常在20或23岁起始服役,一般服务两年,其中一年可能会留在本地担任材官或骑士、一年则可能到京城当卫士或前往边疆做戍卒。一旦不再服役,他们就成为了预备役人员,在60或56岁退伍。

武帝时代开始采纳募兵制,并扩大范围至包括熟悉胡族和越族的人,以及少数民族入伍。而且,不仅普通百姓,还有犯罪但获得赦免的官吏和百姓,以及放弃身份的地位者都可以被征召入伍。此外,对于身体出众、勇敢无畏、技能突出的选手也会通过选募来从军。如果需要更多人力,则会将罪犯送往军中(谪刑),甚至还有特定的七种类别的谪刑,即对有罪官吏,无籍之人、嗸婿商人的限制。此举旨在确保国家能够迅速集结必要的人力资源。

到了东汉末期,为防止匈奴侵扰,便又开始招募奴隶加入军队。这导致国家不得不花费大量金钱来购买新鲜血液,加重了财政负担;同时,一部分农民长时间离开耕作地,从而影响了农业生产;而那些应召入伍的人们则建立起对将领个人忠诚关系,最终演化成私家部曲,这进一步加剧地方势力的膨胀,并促成了地方豪强势力的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