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宋朝设立通判的初衷,是为了让这个官员对知州、知府行使监察作用。瞿蜕园在《历代职官简释》中指出:“宋代初设通判之时,其职权与知州、知府无异,名为佐官,其实是共同负责,甚至成为知州、知府的监视者。”这阐述得非常准确。

我们可以参考《宋史·职官志》的记载来进一步了解这一点。在“宋初惩五代藩镇之弊”之后,当乾德初年下湖南时,便开始设置诸州通判,并由刑部郎中贾玭等人担任。这一措施旨在防止地方势力过强,从而实现中央集权。到了建隆四年,皇帝便命令知府公事必须与长吏和通判签订连书方可行事,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监督和控制。

《宋史·职官志》还明确指出:“外官则惩五代藩镇专恣,以文臣为知州,又置通判以贰之。”这意味着通过设立通判,可以限制地方军阀的专横行为,使他们不敢擅自作主,而必须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此外,《宋史·职官志》还提到,“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即如果地方上的某些事情或者工作表现出了问题,都可以向中央上报,这样做既能及时纠正错误,也能够增强中央对地方的一致性。

关键时刻,皇帝往往亲自选定这些心腹人物担任通判,如太宗曾经选择了赵廷美被贬后的崇仪副使阎彦进担任房州知州,同时又派监察御史袁廓作为房州军务监察御史,即房州的事务都要由他来处理。这体现了皇帝对于重要案件以及可能影响国家稳定的事件高度关注,以及其对忠诚高级别干部进行重用和信赖。

例如,在吴越王钱儒归国后,他被授予接收大员一职,由于他的政绩突出,每次宴会都会给他特别安排座位,以示尊荣。而且,他曾担任郓州知事,对此类重大的政治任命来说,他的地位显然已经相当高了。但当赵廷美去世后,袁廓才回到朝廷继续担任三司判官,这也反映了他在各方面都获得了信任和认可。

综上所述,可见身为通判的人物,他们并非简单的副手,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辅助性的角色,但同时也承受着极高的心愿责任。他们需要不断适应环境变化,不断调整自己的工作方式,以适应新的局面。就像赵匡胤说的那样,无论是管人还是管事,都不是绝对不变的事情,只要你想改变,就有可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