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宋朝设立通判的初衷,是为了让这个官员对知州、知府行使监察作用。瞿蜕园在《历代职官简释》中指出:“宋代初设通判之时,其职权与知州、知府无异,名为佐官,其实是共同负责,甚至成为知州、知府的监视者。”这阐述得非常准确。

我们可以参考《宋史·职官志》的记载来进一步了解这一制度。据记载,在乾德初年,为避免五代藩镇的弊端,下达了湖南,并首次设置了诸州通判,将刑部郎中贾玭等人充任其中。在建隆四年的某一时期,诏令知府公事必须征求长吏和通判的意见,然后才能决定是否下发。此时,大郡通常设有两位通判,小郡则只有一个,而不满万户的人口的小郡则没有设置通判。此外,对于武臣担任州长的小郡,也特意增派了一位通判。

此外,《宋史·职官志》还提到:“其广南小州,有试秩通判兼知州者。”这样的安排意味着,这些地方由一位尝试担任高级文职人员身份同时兼任知事和通判的大臣来管理。这名大臣负责协助主管地方行政事务,如兵民、钱谷、户口、赋役和狱讼听断等问题。他能够自行裁决这些事情,并与守臣一起签署书面文件施行他的决定。如果他发现某个地方官员表现良好或存在过失,他可以向中央汇报。

《宋史·职官志》中的另一条规定也说明了这一制度的目的:“外官惩五代藩镇专恣,以文臣为 知州,再置 通丹以副之。”这意味着为了防止像唐五代那样的藩镇割据行为再次发生,便通过这种方式限制地方军阀独断专行。在这个系统中,如果你想独揽天下,那就得看皇帝是否愿意给你戴上紧箍咒,即通过将心腹亲信派往你的位置,让他们对你的每一步行动都能及时报告给皇帝。这就相当于把皇帝的心眼和顺风耳安放在那些可能走极端的地方。

关键时候,当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或者重要人物被调离后,皇帝会亲自选定合适的人物担任该地的监督角色。例如,当赵廷美被贬至房州市的时候,由赵光义选择了阎彦进作为房州市的新市长,而袁廓则被指定为房州市地区总监察御史(即“军州事”)。这样做是因为赵廷美案件涉及国家大计,因此不能让任何人擅自处理。而袁廓曾先前在楚州市担任过知事,他的地位并不低,而且吴越王钱儆归国后他也曾受命接收任务,因而太宗对他评价很高,每次宴会都要特别邀请他参加,“以宠异之”。尽管表面看起来他的级别似乎降低,但实际上这是暗示了他的特殊使命,与太宗之间有一种默契直到赵廷美去世后,他才回到了朝廷并升迁为三司讨论局(三司)的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