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宋朝设立通判的初衷,是为了让这个官职对知州、知府行使监察作用。瞿蜕园在《历代职官简释》中指出:“宋代初设通判之时,其职权几乎与知州、知府无异,名为佐官,但实际上是共同负责,并且有时甚至是对知州、知府进行监督。”这一说法非常准确。
我们可以进一步查阅《宋史·职官志》,发现它提供了更多关于通判设置和职责的细节。在《宋史·职官志》的记载中,我们看到:“宋初为了防止五代藩镇的专横行为,在乾德初年下达命令,开始在湖南地区设置诸州通判,并指定刑部郎中贾玭等人担任此職。建隆四年,皇帝颁布了一项新的规定,即知府必须与长吏和通判签署公文才能处理事务,这样一来,只有那些真正需要的地方才会设置二员或一员的通判,而小郡则不设或少设。此外,对于武将担任知州的小郡,也可能特地设立一个试秩级别较低的通判兼任 知州。此外,此类副手还负责辅助地方政府管理兵民、钱谷、户口、赋役以及听审案件,他们拥有裁决权,可以决定是否批准某些决策,与其他守臣共同签字并实施。这意味着这些地区的高级官员如果表现出色或存在问题,都能向中央报告。”
此外,《宋史·职官志》中的另一条记载也提到:“对于地方行政机构而言,要防止唐五代藩镇时代出现的问题,便采取措施用文臣担任知州,同时再加派一个叫做‘监察御史’的人物作为其副手,即所谓的‘军事总管’。”这实际上就是一种针对当时地方军阀专横行为的一种制约措施,让他们明白自己并不完全掌控一切。
值得注意的是,在关键时候,皇帝通常亲自挑选这些监察御史,以确保他们能够忠诚地执行任务。例如,当赵廷美被贬至房州时,由赵光义亲自选择阎彦进作为房州刺史,并由袁廓担任房州都统,他们各自获得了300两白金作为赏赐。这反映出赵廷美事件是一件极为敏感的大案,而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保证事情得到妥善处理。
袁廓之前曾经担任楚州刺史,因此他的资历相当可观。他后来又参与接收吴越王归国的事宜,为太宗所器重,每次宴席上都会给他特别安排座位。而他此次被调往房县充当都统,也体现出了他与太宗之间心照不宣的情谊。不过直到赵廷美去世后,袁廓才返回朝廷,并最终升迁为三司清法使。
从文章内容看,这里的“副手”角色其实更像是一个监督者或者辅助者,有时候甚至比主管更加具有影响力。这种制度虽然设计得很完美,但随时间推移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和弊端,不断需要调整以适应变化的情况。